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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讨论稿)

作者:盐工院工会  来源: 工会 日期:2016/10/12 10:18:44 人气:447 加入收藏 标签: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讨论稿)

 

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劳动纠纷,消除矛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职工与学校发生的劳动纠纷和利益矛盾,保护职工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与学校协商,也可以请工会共同与学校协商,通过充分说理达、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调解委员会,学校所属各单位可分别设立基层调解委员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学校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会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学校代表由学校负责人指定。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职工担任。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调解学校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职工与学校发生的下列的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定,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签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六)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七)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八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学校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职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二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劳动争议调解,应妥善保管原始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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