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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作者:盐工院工会  来源: 工会 日期:2017/11/17 01:36:39 人气:489 加入收藏 标签: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为发挥教职工医疗互助作用,帮助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实施“幸福校园工程”建设,成立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互助金,由学校工会牵头负责管理。

第二条 互助金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互助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事业编制在职和退休教职工、人事代理和合同制人员均可自愿加入互助会。

第四条 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20元,学校按1:1配套。

(一)互助金由财务处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二)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会员或停止交纳会费的会员从人事关系脱离或停止交纳会费时起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凡退出互助会会员必须履行申请等相关手续,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今后也不得再申请入会;凡调出本校的会员,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会员资格自然注销。

(三)对互助会成立时未入会的教职工,今后要入会时,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加入互助会。入会时必须补齐自本人应入会以来的所有互助金,并在申请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即入会第二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到第三年方可提出补助申请。

(四)新进学校人员起薪当月申请加入互助会即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如当月未申请入会者,申请入会时必须补齐自本人进校以来的所有互助金,并在申请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即入会第二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到第三年方可提出补助申请。

(五)因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会费的会员在回校后应在一个月之内补交齐会费之后即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否则注销其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互助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互助金来源

(一)学校设立10万基金。

(二)会员交纳的互助金,学校按1:1配套。

(三)互助基金的增值。

(四)社会的资助和捐赠。

第六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互助会组织机构有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八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本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和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适时修改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第九条 互助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三)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受理会员医疗互助申请,并提交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完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每年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负责互助基金的资金管理。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及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者应持本人医疗费有效凭据(指定医院的正式发票、明细账或者已报销单据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证件到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办理申请手续,经互助会管理办公室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发放。

    每年3月份受理和审批会员前一年患病的互助金补助申请。

    第十三条 每年因癌症、肾透析、脏器移植等住院以及在门诊治疗的会员,经主治医生建议、学校同意使用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达到10000元以上的给予补助。

        补助起点标准如下:

   (一)10001元至3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30%;

   (二)超过30001元至4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40%;

   (三)超过40001元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50%;

   (四)超过50001元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补助金额;

   (五)个人年度累计补助限额为50000元;

   (六)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5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会员,在申请互助金时,补助金额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5%;后逐年递增1%,最高比例可达20%。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二)未经允许在非我校挂钩医院就医的费用(急诊除外)。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遇重大修改,须经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讨论通过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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